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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狮山风景园林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4-15

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狮山风景园林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会名狮山风景园林联合会,英文名称:HZAU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狮山风景园林联合会由来自华中农业大学园艺林学学院从事风景园林及相关行业工作的校友、教职员工、创业从业人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狮景会在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本会承认并遵守《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结合风景园林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实际和特点,特订本章程。

第四条 狮景会的服务宗旨:

狮景会本着“资源共享、事业促进、行业影响、精神依托、共筑平台、携手共进”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增进团结与合作,促进学术和信息交流,发扬华中农业大学的优良传统与校风,为更好地工作服务。以华中农业大学狮景会和华中农业大学园艺林学学院为依托,致力于提升母校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第五条 本会常设机构设在武汉,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华中农业大学风景园林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狮景会的业务范围:

(一)华中农业大学校友就业帮扶

(二)设置奖学金,论坛,杂志,爱心慈善等

(三)促进会员专业职业技能的提升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狮景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华中农业大学各时期的毕业生、进修生等,各国留学生及其他校友,目前从事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材料、建设管理等,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狮景会的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审议确认,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非本会会员而对本会及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三)依法在登记注册的园林行业相关企业,承认本会章程且有意加入狮景会,均可申请加入成为狮景会单位会员。

(四)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合法企事业法人或NGO。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通知华中狮景会,经理事会确认后,即继任该会员单位在本会的职务。

(五)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狮景会活动,接收狮景会提供的服务;

(二)狮景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狮景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狮景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以要求狮景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可以要求获得符合狮景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可以委托狮景会办理有关事项。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交纳会费;

(二)维护狮景会及母校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关心狮景会的工作,积极参加狮景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四)关心母校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等交流;

(五)发扬创业、改革、合作的精神,为振兴中国经济作出贡献;

(六)向狮景会反映情况,积极地向《华中农业大学狮景会》投送稿件;

(七)执行狮景会的决议,完成狮景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狮景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并向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报批;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狮景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一任四年,可以连任。任期到后,通过选举产生下届狮景会负责人员。

第十三条 理事会名额由地区分会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对外代表狮景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免除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顾问、秘书长;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的分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向华农狮景会微信公众号投送稿件;

(七)选定狮景会联络地点;

(八)解释和修改本分会章程;

(九)讨论和决定狮景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十)处理校友会、狮景会、各地分会、校友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

(十一)组织学术和信息交流活动,组织科技咨询活动,组织体育等其他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2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4人;本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2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

(一)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费

(二)设置常务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和理事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费缴纳

(三)校友捐赠

(四)各分会缴纳的年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员担当,在每年召开的狮景会年会上向会员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友会的财务审计或委托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批准、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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